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抗告人甲○○(即 吳當雄 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