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492號聲請人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匯智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票字第30492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2月27日│97年2月28日│├──┼─────────┼─────────┼───────────┼───────────┼───────────┤│002│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28日│├──┼─────────┼─────────┼───────────┼───────────┼───────────┤│003│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4月27日│97年4月28日│├──┼─────────┼─────────┼───────────┼───────────┼───────────┤│004│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5月27日│97年5月28日│├──┼─────────┼─────────┼───────────┼───────────┼───────────┤│005│600,000元│60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28日│├──┼─────────┼─────────┼───────────┼───────────┼───────────┤│006│600,000元│60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7月27日│97年7月28日│├──┼─────────┼─────────┼───────────┼───────────┼───────────┤│007│600,000元│60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8月27日│97年8月28日│├──┼─────────┼─────────┼───────────┼───────────┼───────────┤│008│250,000元│20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1日│├──┼─────────┼─────────┼───────────┼───────────┼───────────┤│009│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4月20日│97年4月21日│├──┼─────────┼─────────┼───────────┼───────────┼───────────┤│010│250,000元│250,000元│96年12月11日│97年5月20日│97年5月21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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