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指揮執行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本院94年度易字第1206號),被判刑八月確定,惟因聲請人所犯竊盜之犯罪行為時間係在96年4月22日以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聲請云云。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06號,於95年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0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查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減刑,惟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該條例係自96年7月16日施行,此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5條、第16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犯罪日期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聲請人所犯之前開竊盜案件之徒刑,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執字第4200號指揮執行徒刑時,於該條例施行前之
95年8月21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中檢惠執維緝字第3387號發布通緝,遲至98年2月6日始自行歸案前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報到,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至臺灣台中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符合減刑之規定,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之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執行,錯失符合減刑條例之機會,請求給予機會減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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