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0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柒公克,空包裝袋總重壹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41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六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6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77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4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863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按,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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