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原告甲○○(即 吳當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等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