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處分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處分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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