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2號聲請人丙○○利害關係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九行關於「車號000-00之計程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之計程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