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債務人甲○○
2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一、說明目前居住處所之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同居人,應陳明同居人之姓名、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
二、說明債務人是否須支付目前居住處所之租金,如是,則與其他同居人如何分擔租金。
三、說明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個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交通費1,500元、生活支出雜項費3,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債務人與其他同居人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四、說明每月支付個人保險費3,782元之計算明細、保險種類(名稱)、每月實際繳納保費若干,及該保險對於債務人之生活有何必要性。
五、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5年9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每月實際支付出扶養費10,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扶養費如何與前妻分擔。
七、說明應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仍在學,如有工作,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債務人於95年間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10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
3萬1,223元之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十、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並說明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3,85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約23,685元,僅餘165元,則日後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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