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11月28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六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2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孟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