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債務人甲○○
號3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一、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記載,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之記載不一致,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二、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5年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書。
三、說明債務人於上述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有無資助者〔若有,請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
四、提出記載完整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表,並於表中詳列債務人自95年9月迄今,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五、提出機車行照,並說明居住處所至上班處所之距離。
六、說明債務人之扶養權利人(即債務人之母)目前有無工作?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其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債務人之父、兄弟姐妹)?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現職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是否給付扶養費用予債務人之母?並提出債務人之母之最近戶籍謄本、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清單、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債務人每月實際給付其母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債務人投保意外險之保單,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投保。
八、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每月支出應受扶養人之學費、課後班費用,並提出每月支出上開費用共計1,000元之繳納證明文件。
九、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十、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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