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5281公克│
│││││
├──┼──────┼──┼────────────┤
│二│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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