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李炳榮
被 告 陳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三
日上午十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