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6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游國
複代理人   王秋鳳
被   告  陳瑜桑
被   告  陳銀財
被   告  李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附表:元/新臺幣
┌───────┬──────┬───────┬─────┬─────────┐
│借款金額│結欠本金│利息起迄日│借款利率│違約金│
├───────┼──────┼───────┼─────┼─────────┤
│26,130元│26,130元│自民國104年7│1.83%│自104年8月2日起│
│││月1日起至1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年9月29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自民國104年9│1.76%│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月30日起至104││計付違約金。│
│││年12月22日止│││
││├───────┼─────┤│
││││││
│││自民國104年12│1.69%││
│││月23日起至105│││
│││年1月18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69%││
│││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游誼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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