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佳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2.8407公克│
│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7805公克│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0522公克│
│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1.0183公克│
│五│吸食器│1組││
│六│玻璃吸食球管│3支││
│七│殘渣袋│1個││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