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陳永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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