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陳永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