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勤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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