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勤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