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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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水勳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先載被告姓名為 張永勳 ,後具狀更正為甲○
○,其與起訴之被告是否同一,住所是否正確,即非無疑,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發函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
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該函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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