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春雄王清水 聲請調解,然未繳調
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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