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簡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5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