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皓宜
       江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26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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