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毅鴻 即 戴禎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