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黃櫻治
被 告 林言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迭於民國103年11
月27日、103年12月27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