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沈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8807-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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