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黃怡禎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告 葉瑞春

葉瑞鳳

葉久青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810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龍潭區林坡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907地號

5.94

6,100元

全部

36,234元

2

907-1地號

48.59

6,100元

全部

174,399元

3

946地號

7.42

6,100元

全部

45,262‬元

4

946-1地號

320.15

6,100元

全部

1,952,915元

總計

2,208,8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