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黃怡禎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告 葉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810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龍潭區林坡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907地號
5.94
6,100元
全部
36,234元
2
907-1地號
48.59
6,100元
全部
174,399元
3
946地號
7.42
6,100元
全部
45,262元
4
946-1地號
320.15
6,100元
全部
1,952,915元
總計
2,208,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