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四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核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
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
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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