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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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再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4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32號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確定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等規定,均以已確定之刑事判決為限、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規定,無準用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規定,是本件聲請再審,顯非法律所准許之程序,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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