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甲○○男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所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403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曾受僱於綽號「 田土 」之不詳姓名男子從事板模工作,「田土」於民國93年6月4日上午9時許至桃園縣八德市○○街119之1號2樓甲○○住處,要甲○○至宜蘭縣北迴鐵路舊觀音隧道搬電纜糟,並允以較以前受僱之日薪新台幣(下同)2500元更高之報酬,甲○○應允之,「田土」即開車載甲○○於當日晚間9時許至宜蘭縣北迴舊觀音隧道口(宜蘭蘇澳新站起23公里又700公尺),其時已有另名綽號「 黑仔 」之不詳姓名男子(另分案偵辦)業於該處,甲○○明知「田土」要伊於夜間9時許之非一般正常工作時間,搬運不銹鋼糟,顯係趁人不知而竊取之竊盜行為,竟基於與「田土」、「黑仔」共同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田土」、「黑仔」用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鈑手卸下固定電纜不銹鋼糟之螺絲後,再用「田土」加裝馬達之軌道平板車將台灣鐵路管理局所有,由花蓮電務段管理保管之長2公尺、寬25公分之電纜不銹鋼糟(施設於鐵道旁作為承載、覆蓋電力及通訊電纜之用)200套從隧道內搬運至隧道口後,擬將不銹鋼糟搬運上「田土」之小貨車,再以每公斤20元之代價出售,嗣於當晚10時30分許,經警在上開隊道口查獲,並扣得甲○○所有鈑手2支、頭燈1具,綽號「田土」、「黑仔」二人則趁機逃逸。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四警務段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是被「田土」老闆所欺騙,「田土」說要去做板模修改工程,事發當日受「田土」所雇用前往搬運不銹鋼槽,並不知道該批不銹鋼槽來源不法,當天只是將不銹鋼槽幫忙搬上平台車等語。經查,本件查獲經過業經證人乙○○證述歷歷,其於本院結證稱:「6月3日發現現場有被竊,我們不銹鋼槽掛在隧道兩側,高度2米3,被偷了不少,發現用來拆卸不銹鋼工具跟樓梯,有2、3支拆卸下來之不銹鋼槽在地上,我們就向鐵路警察局報案,在6月4日在隧道口埋伏,近10點時,有板車引擎的聲音,從隧道口傳出來,我們就在隧道口等,等他們開出來離隧道口50米左右時,被告從隧道裡面走出來,正在打電話聯絡,上前查獲板車上面有不銹鋼槽200套,應該是當天拆的,因前1天白天還掛在隧道口上面,我們8點就已經到了,到10點之前都沒有人進去,他們應該在8點以前就已經在隧道內。」等語(見本院94年4月20日審判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此外並當場扣有板手2支及頭登
1具等,雖被告辯稱不知該等物品來源不法,然據證人乙○○證述:失竊地點乃舊隧道,並未施工,且隧道內並無燈光等語(見本院94年4月20日審判筆錄),足見失竊地點由外觀明顯即可看出並未進行工程,再者,若果欲進行板模修改工程,則安排施用進度及施工之工期亦非短期所得達成,應無理由急於當日連夜趕工之理,況若果有工程欲進行,則該地點應由足夠之照明設備及相關工具可供使用,然失竊地點乃廢棄之隧道,且現場亦無設置有充足之光線及放置進行板模工程之相關工具可供施工及照明使用,被告等人當天僅以簡單之頭燈照明,是被告等人前揭舉止均與常情相違,被告空言置辯飾詞避究,實無可採。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4款之罪。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以簡易判決判被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之板手二支、頭燈一具均沒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即被告甲○○仍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實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甲○○雖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86年3月11日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此次因短於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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