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軍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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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軍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逃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軍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逃亡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高判字第050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第二審判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4年度和判字第041號;起訴案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4年度平訴㈡字第0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是當事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應以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上訴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未指原判決有何不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均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服役僅月餘,因抽籤須至外島服役,心生恐懼,一念之差而犯錯,且須負擔家計,請給予減刑賜予自新機會云云;但查量刑範圍,乃原審法院之職權。被告上訴求予減刑給予自新機會,並非指摘原審法院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上訴本院之理由,故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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