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孔青華
原告因103年度士簡字第222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
儷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1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