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奇岩豐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炳廉
代 理 人 沈富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MARKZOLTANCHIB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原告 陳報 之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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