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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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歆劼
       梁懷德
被   告  洪立人 即臺北市私立 黃葳 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黃葳(原名 黃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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