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歆劼 梁懷德 被 告 洪立人 即臺北市私立 黃葳 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黃葳(原名 黃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