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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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乙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30日起至94年4月14日止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56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度偵字第4110號、94年度偵字第1、2、135號、94年度偵緝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