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千元折算壹日。│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2.16│96.9.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5572號│第45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中簡上字479號│98年上易字1026號││實├────┼──────┼───────┼────────────┤│審│判決日期│98.8.3│98.9.2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中簡上字479號│98年上易字1026號││判├────┼──────────────┼────────────┤│決│判決確定│98.8.3│98.9.22│││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11608號│南投地檢98年執字第26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