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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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繼承人 吳仲南
吳英炘 吳民娟 吳銪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黃秋娥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秋娥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聲 請鈞院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暨帳務資料、無擔保債務償還款計畫、本院99年8月2日苗院源家字第20685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秋娥於98年11月20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吳仲南育有四名子女吳英炘、吳民娟、 李民嫈 、吳銪銪,其中李民嫈已被 李炳宏黃春蘭 夫妻收養,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係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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