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裕汽車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