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裕汽車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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