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被告乙○○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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