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昱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