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票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分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仁泰附表:
證券種類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本票乙○○陸拾萬元八十六年八十六年八十六年一二0一
十月七日十一月一十一月二二八
日日本票乙○○陸拾萬元八十六年八十六年八十六年一二0一
十月七日十一月一十一月二三三
日日本票乙○○伍拾捌萬八十六年八十六年八十六年一二0一
元十月七日十一月一十一月二三四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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