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丁○○送達代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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