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 右再審原告與台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