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