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辛○○
庚○○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丁○○戊○○甲○○右上訴人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經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葉麗霞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