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玉櫻
沈欣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惟依原告所提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