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法官郭書豪
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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