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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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律師
康進益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該條例第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同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部分證人待訊(詳如檢察官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補充理由書),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若得與外人接見、接信,足致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雅慧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