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抗告人辛○○抗告人壬○○抗告人丑○○○抗告人戊○○抗告人癸○○抗告人子○○抗告人庚○○抗告人己○○抗告人甲○○?
抗告人丁○○抗告人乙○○抗告人丙○○訴訟代理人寅○○右抗告人因與 黃標輝 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嘗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再開辯論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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