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破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破產人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洪榮宏 破產管理人 吳東霖 律師右破產人宣告破產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破字第九號破產人僑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經依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債權人會議決議由破產財團依已申報之全部債權額依比例平均分配,茲破產管理人據上開債權人會議決議,製成分配計算書,並陳報本院,請求認可,經核並無不合,援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認可,並公告之。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分配表之分配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爰依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 官卓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