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乙○○特別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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