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九號
原告乙○
宋森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丁○○
己○○戊○○庚○○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叁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鑑定結果,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附表所示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繳金額│不足額之裁判費││││││即應補繳之裁判費│├──────┼─────────┼─────────┼────────┼───────────┤│乙○│新台幣參拾伍萬捌仟│銀元壹仟壹佰玖拾肆│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壹佰陸拾元,折合銀│元,折合新台幣參仟│陸元││││元壹拾壹萬玖仟參佰│伍佰捌拾貳元│││││捌拾柒元││││├──────┼─────────┼─────────┼────────┼───────────┤│宋森貿易股份│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銀元壹仟肆佰參拾參│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參元││有限公司│柒佰玖拾貳元,折合│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元││││銀元壹拾肆萬參仟貳│貳佰玖拾玖元│││││佰陸拾肆元││││├──────┼─────────┼─────────┼────────┼───────────┤│丁○○│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銀元陸佰捌拾玖元,│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捌佰陸拾壹元│││佰零玖元,折合銀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陸│陸元││││陸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拾柒元│││├──────┼─────────┼─────────┼────────┼───────────┤│己○○│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銀元壹仟零玖拾貳元│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貳仟零柒拾元│││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折合新台幣參仟貳│陸元││││銀元壹拾萬玖仟壹佰│佰柒拾陸元│││││陸拾陸元││││├──────┼─────────┼─────────┼────────┼───────────┤│戊○○│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銀元壹仟零肆拾元,│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柒佰肆拾肆元,折合│折合新台幣參仟壹佰│陸元││││銀元壹拾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壹拾伍元││││├──────┼─────────┼─────────┼────────┼───────────┤│庚○○│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銀元壹仟參佰玖拾肆│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壹佰零參元,折合銀│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元││││元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壹佰捌拾貳元│││││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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