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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